福建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2026-01-08 21:28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262

导读:原标题: 我省提高 增值税 营业税 起征点 明年元旦起执行 我省(福建省)将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起征标准。昨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出台通知,公布了具体的起征点调整方案,旨在支持省内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 其中,增值税起征点方面,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

原标题:我省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明年元旦起执行

我省(福建省)将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起征标准。昨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出台通知,公布了具体的起征点调整方案,旨在支持省内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

其中,增值税起征点方面,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方面,我省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据悉,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房屋租赁及按次纳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适用于所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财政、税务等部门提醒,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起征点仍按原来的标准执行,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3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5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相关文件链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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