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半年报披露内容更趋简明

2026-01-11 15:08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203

导读: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作修订 北京消息 为了进一步简化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内容,同时实现半年报摘要的表格化披露,中国证监会最近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作了修订。修订后的《半年报准则》不再要求公司详细

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作修订

    北京消息 为了进一步简化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内容,同时实现半年报摘要的表格化披露,中国证监会最近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作了修订。修订后的《半年报准则》不再要求公司详细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也不再要求公司对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作出说明。

    与修订前的《半年报准则》相比,修订稿对半年报全文部分披露的要求主要有如下变化:"重要提示"中增加了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声明;"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增加了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总资产三项指标披露;不再要求公司详细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而只要求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刊及日期;删除了2001年稿中经营成果、财务状况方面涉及会计数据同期对比分析的条款;"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节中报告期经营情况介绍,增加了"如来源于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含10%),应介绍该公司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和净利润等情况"以及"经营中的问题与困难";删除下半年的经营计划的说明,保留对年度经营计划做出修改的说明;"重要事项"中增加"中期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披露要求等。

    此外,修订后的《半年报准则》对半年报摘要的披露要求也有个别变动,一是在"重要事项"中删除重大合同等事项的披露要求,仅保留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关联交易、被处罚情况,原因是对于重大事项,上市公司都会在临时性报告中作及时披露,因此,在半年度报告中仅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情况、金额合计数及总体情形描述。二是财务报告中仅要求披露利润表,其余完整报表在网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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