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2020-07-19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2508

导读:我们都知道,视同销售是一种为了方便计税而存在的销售行为.它是有规定的情形的.不仅是在会计上,在税务上也是有视同销售的行为存在的.那么具体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呢?主要有六种情形,大家可以参考下文的具体解答.

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关于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发生如上视同销售行为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若同时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还需要一并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有哪些?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对于这个问题,小编来总结一下.主要可以分为六种情形.包括交际应酬、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等.除此之外,增值税在一定的情形下也是可以视同销售的.更多新相关的内容请持续关注本网站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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