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华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市场存在对虚假信

2026-01-01 10:06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137

导读:一、新华社评论会计师事务所作假典型——把做假帐者淘汰出局 新华社19日发表署名评论文章,分析了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康赛集团、活力28、幸福实业制作出具失真财务报告、传

一、新华社评论会计师事务所作假典型——把做假帐者淘汰出局  新华社19日发表署名评论文章,分析了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康赛集团、活力28、幸福实业制作出具失真财务报告、传递虚假信息的经过。文章中写到,立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从2000年4月到2001年3月间的时间里,先后为康赛集团、活力28、幸福实业、湖北兴化、兴发集团等上市公司伪造骄人的战绩,实际将一个问题众多的公司推给了广大投资者。文章还提到,立华的前身湖北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6年,1998年改制与省财政厅脱钩,由48名原湖北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共同出资,重新组建了湖北立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当时的湖北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对象主要包括湖北境内13家上市公司和大型国有企业。随着立华审计的多家上市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其自身面临的信任危机也一天天加重。1999年之后,有40多名会计师离所,其中10多人是有证券执业资格的骨干注册会计师,3家大客户因其信誉下降而改换门庭。一位原立华员工反映,为了赚钱,立华有几个超过50岁的会计师专门签字,不论真假报告都签。文章最后表示,"不做假账"是朱镕基总理今年4月对全国会计行业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立华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市场存在对虚假信息的巨大需求。虽然提供伪劣会计服务有风险,但如果提供者经过比较,发现"机会收益"要远远大于"败露成本",就会去铤而走险。但是,伪劣产品对社会终究是有害的,虚假会计信息的泛滥将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并损害每一位投资者的长远利益。"红光实业案"、"琼民源案"及最近的"银广夏事件"等等,都与会计信息的虚假密切相连,这些案件为中国股市带来的教训极为深刻。评论认为,信用是本,无信不兴。只有加大对做假帐者的查处力度,才能把问题严重的中介机构淘汰出局,才能使公正尽责的中介机构尽快成长。只有这样,诚信公正的会计秩序才能建立起来,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   二、如何看待我国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现状?   注册会计师行业越来越被寄予厚望,但遗憾的是,琼民源案、红光案等一桩桩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件的出现,令这一行业一直备受质疑,"银广夏事件"发生后,人们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公正性产生了更深的疑虑。但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立华败落,与现实大环境有很大关系,许多问题是由历史或是由当前的大环境造成。事实上,中介机构处于两难境地:如果不迎合客户,至少从短期看,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会受到影响;如果迎合,则为监管机构所不容,从长期看,也为市场规律所不容。营造合规文化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不可能靠中介机构和从员人员单枪匹马的奋斗就能实现。社会中介机构能否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重任,关键在市场制度设计能否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和顺畅的运作程序。当然,强调"大环境",强调制度设计,并不是说中介机构可以放松自律,一违规就以"环境"作为说辞。毕竟大环境也是由包括中介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营造的,离开它们的自律,改善"市场生态"就无异于空中楼阁.   笔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独立审计与证券市场一样,需要一个发展与完善的过程。现阶段,我们不能以西方的独立审计标准来衡量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我们跟国际上的"五大"相比,无论是从人员质量、风险控制、执业规范还是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差距都是很明显的。此外,我国国情决定了独立审计的作用还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如整个股市详细、透明、可操作并能确保公正执行的规范并不完备、国有股大股东缺位或者越位、关联方可利用内幕信息获取暴利、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内部缺乏制约机制、散户市场投机氛围过重以及股市存在泡沫等等。与西方会计师相比,在"官本位"的中国社会,会计师社会地位及薪酬都偏低,收费标准也比国际同行低好几倍,这些因素都对审计质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不高是事实,但上市公司造假水平不高也是事实。近几年股市曝光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造假技术都不很高明,有些甚至非常低劣,但注册会计师没查出来,从这个角度讲注册会计师难辞其咎,主要的原因是分析性复核不够,一些明显导常的事项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重要的审计程序没有进行或进行的不够到位,如存货的盘点、存款的询证等。执业水平不高加上职业道德低下就导致会计师出具了一份份虚假的审计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不要承担改制前的造假责任?   立华所主要违规事实是为康赛集团、活力28、幸福实业制作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康赛集团、活力28、幸福实业造假主要发生在事务所改制前。事务所要不要对改制前的造假承担责任?如果是以变更方式改制的,按《公司法》有规定,事务所要对变更前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应该没有疑义。但立华所是以终止方式改制,原事务所(湖北会计师事务所)法人资格已经注销了,立华所在法律上是否有义务承担原湖北所的造假责任?笔者认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立华所不承担改制前造假责任(这里主要指行政责任,不包括民事责任)。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对行政处罚时效并没有作出另外规定,即如果在2年之内未发现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则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即使存在违法事实,也免予行政处罚。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不要承担合并、分立前的造假责任?   立华所目前也不存在了,已成为中审的一个分所,中审要不要对合并的分所前身承担责任?这样的事情不是第一起了,涉嫌欺诈上市的通海高科审计师--中庆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已人去楼空,原来,中庆所2000年已与黑龙江兴业所通过新设合并成立中兴宇所,中兴宇的法定代表人仍是原中庆所的法定代表人周均才。《公司法》第184条第4款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的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笔者认为,根据该法条精神,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潜在责任,也应由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否则,就有可能出现利用公司合并、分立方式规避法律责任。中兴宇应对原中庆所行为承担责任;同样,中审所也应对合并前的立华所造假承担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提高证券市场独立审计质量?   当前,国内的执业人员首要的任务是想办法来提高执业质量,并通过重典提高职业道德水平面。现在看来,上市公司造假主要方式仍然是虚增收入、虚增利润,上市公司审计一定要将损益列为审计的重点,尤其是涉及到异常的损益项目。为了得到充分的审计证据,笔者建议,各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要增加分析性复核的份量,对存货盘点要特别重视,要加强与税务、银行沟通。   中注协应将近几年上市公司造假案整理成册,作为反面教材,总结审计失败的教训和启示,在全行业范围内开展舞弊审计研究,组织实务界专家分行业编写舞弊审计手册,通过后续教育提高执业人员技战水平。此外,注协及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后监管,笔者建议省级注协要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全部复审,主要复查程序上是否有重大遗漏及证据是否充分,一旦发现重大问题,要组织其它的证券所以财政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名义对上市公司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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