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补充驻华使(领)馆及馆员退税政策

2026-01-06 12:40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139

导读: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自2017年 10月1日 起执行。 通知明确,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8万元 人民币 。 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发票上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8万元人民币

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税额。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退税额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

此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退税申报受理的时间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第三条第2点和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相关法规: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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