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强化税源管理 堵塞税收漏洞
导读:税务机关执法手段将进一步完善在北京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向8月21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就这部草案作了说明。他说,现行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一定的执法手段。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税务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草案对税
税务机关执法手段将进一步完善
在北京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向8月21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就这部草案作了说明。他说,现行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一定的执法手段。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税务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草案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作了补充和修改。
关于税务检查,金人庆说,现行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但是没有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进入财务核算场所进行税务检查。针对这个问题,草案增加规定: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时,
可以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核算场所。
关于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的范围,金人庆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扣押或者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和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缴税款,拍卖或者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对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则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现在,个人偷逃税的情况比较严重,税务机关对这些偷逃税的个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没有法律依据。针对这个问题,草案将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的范围,在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到所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时增加规定:个人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关于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问题,金人庆说,在现实生活中,税务机关很难做到监控纳税人尚未超过纳税期的行为,而往往是在检查纳税人前一年或者前两三年的纳税情况时发现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同样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力,对于查处税收违法行为,追缴偷漏税款,
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草案增加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新华)
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强化税源管理 堵塞税收漏洞
国务院8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应强化税源管理,健全基础制度,堵塞税收漏洞。
在8月21日上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就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他说,税源管理是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前提。为了强化税源管理,完善税收基础制度建设,保证税务机关及时收缴税款,草案对现行税收征管
法作了修改和补充。
关于税务登记,金人庆说,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这样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许多企业和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办理税务登记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致工商登记的户数远远多于税务登记的户数。针对这一问题
,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关于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管理,金人庆说,目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多头开户的情况很严重,有的开户多达几十个。税务机关不掌握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难以检查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即使发现了税收违法行为,也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针对这个问题,草案增加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需要了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关于加强税收监控,金人庆说,从国外许多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的经验看,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可以大大降低税收征收管理成本,加大税收征收管理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偷逃税行为。草案增加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关于税款的收缴,金人庆说,目前,在一些经济纠纷、企业重组、企业破产过程中,国家税收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相当突出。为了避免国家税收流失,草案增加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金人庆还就从严控制延期纳税、企业重组缴税办法等方面作了说明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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