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继续执行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2026-01-08 13:40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288

导读: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规定继续执行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这是继2004年下发《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制定供热企业优惠政策的延续。 这里所称三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规定继续执行“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这是继2004年下发《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制定供热企业优惠政策的延续。

这里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以前的规定相比,本此规定的“三北”地区范围并无变化。

这里所称的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文件规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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