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计提资产损失 需提高税前扣除合规性
导读:近期,我们了解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区县局稽查局和直属稽查局正在对对全市国税系统管理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进行专项清理,已经有多家客户企业反应已经接到了国税稽查
近期,我们了解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区县局稽查局和直属稽查局正在对对全市国税系统管理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进行专项清理,已经有多家客户企业反应已经接到了国税稽查局的电话通知,本次主要是清理以前年度企业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业务的合规性。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已经有企业就此问题补缴入库企业所得税税款,并且金额不小。
根据我们对政策理解以及与我们对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业务的操作实践,资产损失具体操作中的风险值得关注,结合我们的实践对资产损失操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作如下分享,并提出了税务合规性管理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发布以后,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采取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管理方式,税务机关不再审批。从近几年以来的实践看,取消审批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方便了企业,但是加大了企业税务风险。特别是在“互联网+税务”的税务管理大背景下,对于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提出了新的挑战。
申报制下资产损失扣除风险大
25号公告将资产损失自行申报和审批制度改为申报制。因25号公告出台之前只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向税务机关报批了,税务机关会出具准予扣除批文,企业取得批文后税收风险相对较小。申报制下,税务机关只是对资料进行一个简单的审核,只要企业符合规定,就可以扣除,但事后发现企业多报、错报资产损失导致少缴税款的,需要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申报制下,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虽然不需要再审批了,但企业承担的涉税风险却增加了。
欠缺证据资料风险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能够在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之一就如能够提供资产损失的证明资料。但是已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可能欠缺某些证明资料,导致企业存在税务风险。例如:有些存货损失较多的企业,因为存货损失的数量较多,需要准备的证据资料较多,企业可能遗漏了其中某些证据资料,导致申报资料不齐全……
对于此类问题,我们认为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需按照25号公告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准备资料,对于已申报损失的资产应提供完整的资产损失证据资料。
股权损失税前扣除风险大
由于股权损失的金额较大且笔数单一,往往是税务机关后续监管的重点。股权损失一般面临欠缺证据资料、扣除时间不准确及扣除金额不正确等方面的风险。
对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需提供破产清偿文件的,可能由于被投资企业尚未完成清算,被投资企业未出具清算报告,如果企业在未取得清算报告的情形下申报损失扣除,将面临欠缺资料的风险。
对于股权转让损失可能存在扣除时间不准确的问题,股权转让一般经过股权转让双方洽谈、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到最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几个阶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有时企业仅签订股权转让的意向协议而尚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就确认股权转让损失,这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因此,对于股权损失企业需要根据25号公告的规定准备相关证据资料,并结合相关证据和规定判定损失扣除的时间和金额。
债权性投资损失税前扣除风险
金融企业的债权性投资损失一般核销金额较大,近年来受税务机关持续关注度,债权性投资损失一般面临欠缺证据资料、扣除时间不准确、扣除金额不正确及证据资料有瑕疵等方面的风险。
25号公告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但受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系统的影响,有些金融企业不能打印出发放贷款的记账凭证,在此种情形下金融企业如果申报损失扣除,因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存在较大的风险。
对于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而形成的损失,有时金融企业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会计上做核销处理,但是尚未取得人民法院的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书,企业应在取得终结或终止(中止)书的年度扣除损失,在此种情形下金融企业如果申报损失扣除,则存在较大的风险。
对于通过诉讼方式申请核销的债权投资损失,可能存在企业贷款本金余额与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的金额不一致,如企业贷款本金余额大于人民法院判决书中金额,企业按照贷款本金余额申报损失扣除,可能存在扣除金额不准确,使企业存在风险。
因此,对于债权性投资损失企业需要根据25号公告的规定准备相关证据资料,并结合相关证据和规定判定损失扣除的时间和金额。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风险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形成损失。企业在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时可能因为提供资料不完备及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形而申报损失扣除。
对于根据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申报坏账损失扣除的,有时因债务人尚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企业尚未取得工商注销证明而申请损失扣除。对于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有时企业在没有提供专项报告的情形下申报损失扣除,此时企业承担证据资料不齐全的风险。
25号公告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有时企业对于往来款项申报扣除时往往根据金额判断是否符合损失扣除,而忽略了挂账时间的要求,企业计入应收款项的时间至少在一年以上才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如挂账时间不足一年而申请损失扣除则存在风险。
因此,对于坏账损失企业需要根据25号公告的规定准备相关证据资料,并结合相关证据判定损失能否扣除及扣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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