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是否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

2020-08-22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4874

导读:其他应收款也是企业在经营中会产生的一项账款,是企业应该收回的部分,从适用的会计准则上来看,其他应收款是否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呢?对于这个问题,相关的文件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小编认为是适用的,大家可以先试试看.

其他应收款是否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1.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例如,企业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发放的贷款等均属于金融资产.而预付账款不是金融资产,因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商品或服务,不是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

2.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例如,企业购入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等衍生工具."

其他应收款是否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

其他应收款的风险

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过大,主要的涉税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其他应收款中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借款,需交纳增值税,即使签订无偿资金使用协议;且资金使用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其他应收款中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视同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交纳20%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应收款中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薪金发放交纳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

四、占用企业流动资金,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企业的流动资金以借款等方式借出,生产经营的资金就需要用其他方式筹集或者不能产生孳息.目前的资金成本年利率在10%-15%,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性受到很大影响.

五、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涉嫌股东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财产.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将资金通过其他应收款方式占用或抽逃,需在上市前全部归还,并影响公司环境治理.

其他应收款是否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其他应收款是可以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但是具体还要视情况而定.另外,如果其他应收款上的余额比较大的话,可能还会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大家要懂得正确的规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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