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出补充通知股票发行审核程序有变动

2026-01-03 19:11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224

导读:为保证股票发行审核的“三公”原则,提高发审质量和效率,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对原有的股票发审程序作出补充,并自7月18日开始实行。 发审委现行工作程序是依照《中国证券

为保证股票发行审核的“三公”原则,提高发审质量和效率,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对原有的股票发审程序作出补充,并自7月18日开始实行。

发审委现行工作程序是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规定进行的。补充通知指出,除《指导意见》规定的“在发审委委员对复审公司形成审核意见之前,请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或其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向委员陈述公司的情况、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之外,在发审会对公司发行申请进行初审、再审时,也须请公司或主承销商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接受委员的询问。

补充通知明确,未获发审会通过的公司应及时落实发审委审核意见,并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能按时提出复审申请的,证监会将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公司其会后事项监管,按《关于加强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废止《指导意见》中“发审会议表决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在财务会计资料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公司应当补充新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信息并修订招股说明书,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表决”的规定。

对已通过发审会但发生重大变化的拟发行公司,需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根据补充通知,此类“会后事项发审会”除按证监会关于召开发审会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外,还遵守以下特别规定:

一、参会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公司的限制;二、应对公司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三、会后事项发审会上,如果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请公司或主承销商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陈述公司情况、回答委员的询问;四、对公司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时,委员只投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暂缓表决。公司获得的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的为通过;五、会后事项发审会只召开一次,其结果为最终审核结果,证监会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对公司发行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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