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发票跨月作废会计分录

2025-12-18 20:49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3290

导读:销项税发票跨月作废会计分录?销售货物或有应税项的税金时应交的税金 即销项税金 . 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销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那么销项税发票跨月作废会计分录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销项税发票跨月作废会计分录

1、红字发票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红字)

2、开具正确的发票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销项税发票跨月作废会计分录

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作废应如何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已经不能作废了,只能开红字发票冲销.

(1)如果发票已经进行认证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2)如果发票没有进行认证操作,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第三条执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项税发票跨月作废会计分录?相信大家通过小编上面的介绍你已经对这一问题有了大致了解,如果你对此还有更深刻的理解,欢迎向我们的会计老师提出来,大家一起交流探讨,让我们能更加巩固自己的会计财务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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