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达股份会计政策变更

2026-01-30 15:04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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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视野讯 2月18日,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000782,美达股份)发布公告,公司于2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下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通知的规定,同时明确其他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方法。

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原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项目列示。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在“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原在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列示。

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1、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将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3、将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4、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印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损益科目间的调整,不影响损益,不涉及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只是会计科目列示的变化,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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