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中国将“统一税法、规范税制”

2026-02-02 10:17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232

导读:中国已加入WTO,从税制的角度讲,将对与WTO不相融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尽管许多税收政策已经或正在进行

  中国已加入WTO,从税制的角度讲,将对与WTO不相融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尽管许多税收政策已经或正在进行调整,但仍有一些税收立法严重过时,甚至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因此,“十五”期间中国税制将发生比1994年税制改革还要大的变革。中国政府将本着统一税法、规范税制、适度优惠、合理调整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符合WTO原则的税制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不久前在香港召开的第12届生产力大会上,谈到了入世后中国税收政策的调整方向。据透露,调整的内容包括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完善个人所得税;实行“费改税”以及消费税的调整等。
  本文拟就流转税改革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流转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资本货物中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现行的增值税是1993年设计的。由于当时中国经济出现严重的投资过热,因此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购买固定资产缴纳的进项增值税不能用于冲抵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发生的销项税额。生产型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资本投资和经济降温的作用。但目前中国没有明显的通货膨胀压力,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动因已经荡然无存了。另外,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不利于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这种负面效应与目前政府鼓励资本密集型、高附加值产业发展的目标产生了矛盾。因此,增值税转型,将对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深远的影响。
  2.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把目前征收营业税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劳务等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完善增值税进出口税收制度。按照国际惯例,出口产品可以实行全额的退税,以保证生产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也是目前国际通用的“目的地”征税原则在生产国的具体体现。由于目前“生产型”增值税的存在和中国政府实行的差别退税率,中国产品的出口并没有做到全额退税。为了提高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改革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实现完全的退税是必要的,同时也符合WTO的原则要求。
  4.逐步取消不符合WTO原则的流转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为了促进或保护国内的某些产业,中国政府目前在流转税方面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如目前对国内软件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实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使得国产软件的增值税实际税负仅为3%,而进口的软件要缴纳17%的增值税。这使得进口软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通过上述改革,有望堵住现行增值税制因实行特殊做法所形成的征扣税机制被人为分割而形成的税收漏洞,排除重复征税因素,增强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虽然政府有关部门对上述改革方向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流转税改革的进程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些因素可能包括:
  1.政府财力的制约。增值税的转型将不可避免地在一定时期带来财政收入的下降。目前,增值税是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其收入占中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如何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是中国政府在进行增值税改革中首要考虑的因素。
  2.存量固定资产的处理。增值税转型的另一个难点是存量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新的外购固定资产中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存量固定资产中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如果不允许抵扣,会使许多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这其中最大的受害人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如果允许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会给政府财政带来空前的压力。部分专家建议对存量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比照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进行抵扣,同时对新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也参照折旧的方式进行,在几年内达到一个平衡点,完成“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目标。
  3.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利益的分配。目前除部分特殊行业如国有银行、铁路、邮电等外,营业税属于地方收入。营业税收入是地方政府最大的税收来源,而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75∶25分成的共享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即等于营业税的范围缩小,这样就势必引起中央和地方之间利益分配的重新调整,相信也存在一定难度。
  受上述因素的制约,流转税的改革将是渐进式的。各方面的迹象表明,目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某些项目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改征增值税。而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可能在某些行业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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