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召开增值税转型对设备评估影响研讨会

2025-12-31 19:49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217

导读:2009年1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由“生产型” 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这种转型对企业将产生直接影响: 一是根据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

2009年1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由“生产型” 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这种转型对企业将产生直接影响:

一是根据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使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减少;

二是引起当期应纳所得税增加。而从评估角度看,机器设备可以以单台设备的形式存在,也可以作为整体组合、或者某项整体资产的一部分存在,存在方式不同,其价值内涵也不同;且即使在相同的价值内涵下,评估实务中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对增值税转型影响处理方式也不一样。

因此,2009年碰到的机器设备评估成为实务界在新时期评估中的一个执业技术难点。针对国家政策变化带来的执业影响,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紧密跟踪行业执业热点、难点,于2009年5月份向全省评估机构下发《关于召开评估研讨会的通知》,以“增值税转型对机器设备评估的影响”为主题组织了一次专业研讨会,得到了广大评估机构的积极响应和参予。研讨会共收到了研讨文章11篇,经过热烈的讨论,研讨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达成了多项共识。在此基础上,省评协监管部会同相关行业专家,形成了《关于机器设备评估时如何考虑增值税因素的指导意见》草案,拟在时机成熟时,经相关权限组织审议后发布实施,为我省评估实践提供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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