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打赏” 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2025-12-30 12:47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221

导读:相关专题:互联网+与大会计时代 近年来,随着手机软件(APP)的普及,我国互联网用户人数迅速增长。微信、微博、知乎以及各类网络直播平台均成为使用率较高的APP。有人在社交平台撰写的文章或者网络直播博得网友的点赞,与此同时,为了答谢作者分享以及精彩直播的内容,社交平台及时开通了类似微博打赏、微信公众号赞赏、知乎赞赏等功能,搭建了快捷的沟通及打赏款

相关专题:互联网+与大会计时代

近年来,随着手机软件(APP)的普及,我国互联网用户人数迅速增长。微信、微博、知乎以及各类网络直播平台均成为使用率较高的APP。有人在社交平台撰写的文章或者网络直播博得网友的点赞,与此同时,为了答谢作者分享以及精彩直播的内容,社交平台及时开通了类似微博“打赏”、微信公众号赞赏、知乎赞赏等功能,搭建了快捷的沟通及“打赏”款项支付渠道。那么,这类“打赏”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APP为作者或表演者搭建分享专业知识经验、网络进行直播及发表犀利观点的平台,同时,APP通过与主流互联网金融平台支付宝、微信的合作,及时开通“打赏”收付款接口,为网民提供“打赏”作者的机会。尽管网络作者获得的该项劳务所得并不是由软件平台直接进行支付,但是平台却为作者的劳务价值提供了一次“市场检验”的契机,即作者的答复或者文章到底价值几何,均由网民“打赏”决定,笔者认为,该项业务应归类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

“打赏”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征收的范畴,到底由软件服务商还是支付平台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这需要区分具体的“打赏”模式。目前,“打赏”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APP平台直接开通微信、支付宝接口,“打赏”金额通过协议规定直接进入作者的微信零钱以及支付宝中。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规定,作者需要提取网民支付的“打赏”金额时应由微信支付、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运营平台履行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另一种模式属于需要“打赏”作者的网民必须在平台上兑换相应的“打赏”虚拟货币,然后用虚拟货币购买相应的礼品赠送,使用这种模式多见于网络直播平台,在进行“打赏”结算时,应由互联网直播平台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打赏”模式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讨论。一是目前很多微信公众号、微博大V均是由企业进行运营,此类“打赏”收入并不适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二是需要理清“打赏”各方的关系。据笔者了解,以直播平台为例,入驻的主播同直播平台存在一种松散的雇佣关系,平台也参与“打赏”收入的分成,具体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数有待进一步明确。三是明确扣缴义务的履行。就拿微信“打赏”模式来说,尽管腾讯公司单方面在《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第六节中表明,“腾讯仅提供代收代付功能,赞赏用户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赞赏用户自行缴纳。”此声明却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定相违背。

“互联网+打赏”只是新兴的互联网经济模式之一,今后还会有更多的新模式出现,税务机关应及时深入互联网企业,了解企业互联网运营的模式,明确各环节中尚未明确的税收政策,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规避运营中出现的涉税问题,实现税企合作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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